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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6-06 15:34 浏览数:1418



湘教通[2017]195 号



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和省属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2017〕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内容

(一)规范管理制度

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学校制订的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制度的管理,纠正与国家资助政策规定不一致的管理制度,重点清理附加额外条件、降低受助标准、改变资助用途、伤害受助学生心理等缩水变形的制度规定;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工作,探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电子化。

(二)规范监管责任

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责任体系。细化省级统筹管理,省级以下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对本级所辖学校的学籍和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切实解决监管无制度、无实效、无威慑“三无”问题。

(三)规范资助程序

加强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重点解决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明确奖助学金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

(四)规范资金管理

足额落实地方应分担的学生资助资金,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市县分担经费不到位的问题;建立明确的资金拨付机制,明确各级各类资金拨付时间节点,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有关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机制,重点解决结余资金长期趴账、结转冲抵不及时问题,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信息管理

明确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学籍注册、转学、休学、流失、毕业等信息维护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明确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各级各类资助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等问题;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六)规范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建设,市县资助中心归口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本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资助工作;加强资助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各校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提高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政治站位,选优配强资助干部;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 活动步骤

(一)全面自查。各地各校对照规范内容,认真清查本地、本校在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监管责任、资助程序、资金管理、信息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到位问题,逐一查漏补缺,并立行立改。各市州、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须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见附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各地各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辖部分市县和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开展重点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检查配套资金安排、拨付、发放等方面的问题,教育部门负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对象认定、受助程序、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监管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原则上,各市州重点检查所辖县市区的数量不得少于30%。各普通高校对本校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也要进行重点抽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于8月底以前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州、县市区和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地各校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并向各地各部门各校反馈。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部署。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是教育部、财政部站在全局高度,全面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保证政策顺利落实到位的重大行动,是提高各地各校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的重要意义,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加强部署,精心组织,将开展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与全省教育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

(二)把握工作重点,做好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内容做好全面自查自纠工作。清查中注意将以下14项作为重点内容:是否按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制订了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已制订的的细则或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地方应承担的资金是否足额安排、拨付是否及时(不包括学校)、结余资金处置是否合规,受助资格和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发放标准是否合规,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档案留存是否完整、资助系统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资助信息是否安全(资助系统安全、网站信息安全、资助信息安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监管措施是否建立并管用。

(三)全力做好整改,确保活动实效。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加强问题排查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做到“三个一律”:凡是国家要求制定而未制定的,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一律按要求增补制定。凡是已制定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如改变用途(奖学金当助学金、助学金当奖学金)、降低发放标准、额外增加不当受助条件等,一律废除重新制定。凡是政策执行走样的,如扣发错发漏发晚发、地方应承担资金未足额落实、暗箱操作、骗取套取等,一律立即纠正,并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本次活动后仍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全省或系统内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 温佐望 0731-84722841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尹剑锋 0731-85165217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夏 军 0731-82990360

舒馨影 0731-82203069

附表:“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自查自纠对照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3日

附表

“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自查自纠对照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自查

范围

具体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备注

(一)管

1、 有无附加额外受助条件、降低资助标准、改变资助用途、伤害受助学生心理等缩水变形的制度规定




2、 是否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与销毁等工作




(二)

3、 是否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 是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




5、 是否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三)

6、 是否将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7、 是否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8、 是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




9、 是否存在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




10、 是否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防止暗箱操作




自查

范围

具体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备注


11、 资助资金是否存在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




(四)

12、 是否存在市县分担经费安排不到位、不足额问题




13、 是否存在资助资金拨付不及时问题




14、 是否建立资助结余资金结转处理机制,存在结余资金长期趴账、结转冲抵不及时等情况




(五)

15、 是否存在学籍注册、转学、休学、毕业等信息维护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




16、 是否存在资助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等问题




17、 资助信息是否安全(资助系统安全、网站信息安全、资助信息安全)




(六)

18、 市县资助中心是否归口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否统筹管理本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学生资助工作




19、 资助管理机构人员是否充足,是否选优配强资助干部




20、 资助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注:1、第(四)部分由财政部门填写,其他部分由教育部门或学校填写。

2、 市州报表需由同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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